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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urt of record 具录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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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20:1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通常而言:
在英美法系中,Court of record 不仅仅指“有人做笔记的法院”,它有三大核心法律特征:

记录的绝对效力:法院的庭审记录(Records)被制作并永久保存,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据效力(其真实性在其他诉讼中不容质疑)。

固有的藐视法庭惩罚权:这类法院拥有惩罚“藐视法庭罪(Contempt of Court)”的固有权力,能够直接判处罚金或监禁。

判例法源(Precedent):在英国等国家,记录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具有创制判例的效力。

所以,记录法院往往会作为译名,但感觉有点儿直白,具录法院感觉相对更为正式一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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